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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春文、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2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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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2680号
  • 案件名称

    柳春文、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柳春文;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680号原告:柳春文,男,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汉启,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国,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伟,男,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兼法律顾问,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柳春文与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大医附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春文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42.5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1242.5元由原告柳春文负担。审 判 长  张春艳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杨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新传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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