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春文、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2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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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2680号案件名称
柳春文、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柳春文;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680号原告:柳春文,男,198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汉启,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国,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伟,男,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兼法律顾问,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柳春文与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大医附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春文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春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42.5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1242.5元由原告柳春文负担。审 判 长 张春艳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杨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新传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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