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尚红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10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002号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尚红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尚红民;武敏红;韩新荣;武敏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法定代表人:王利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尚红民。被执行人武敏红。被执行人韩新荣。被执行人武敏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尚红民、武敏红、韩新荣、武敏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1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雷佳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一平、卢鸿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325号 下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丽娜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