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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生、肖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4)北执字第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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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4)北执字第458号
  • 案件名称

    岳生、肖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岳生;肖宏伟;周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岳生,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肖宏伟,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周琳,女,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岳生与被执行人肖宏伟、周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0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已撤销,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现肖宏伟、周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宏伟、周琳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 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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