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生、肖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4)北执字第4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4)北执字第458号案件名称
岳生、肖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岳生;肖宏伟;周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岳生,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肖宏伟,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周琳,女,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岳生与被执行人肖宏伟、周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初字第0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已撤销,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现肖宏伟、周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宏伟、周琳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 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艳杰、张富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290号 下一篇 张建、胡锦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恢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