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胡锦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恢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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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恢67号案件名称
张建、胡锦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建;胡锦有;虞荣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恢67号张建、胡锦有、虞荣军:申请执行人张建与被执行人胡锦有、虞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陕1024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胡锦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张建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虞荣军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虞荣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锦有追偿;案件受理费573.50元,由被告胡锦有、虞荣军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胡锦有、虞荣军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受偿债权11650元后,以双方当事人对剩余案件款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现因被执行人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胡锦有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8350元,虞荣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3.50元,由胡锦有、虞荣军负担。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虞荣军保险金收入12068.45元,银行存款2140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胡锦有银行存款3000元。以上共计36468.45元。申请执行人张建已领取案件款36468.45元(含借款本金35894.95元,案件受理费573.50元)。对剩余借款本金2455.05元,申请执行人张建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该案现已和解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恢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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