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杰、张富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4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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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4290号案件名称
张艳杰、张富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艳杰;张富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4290号原告张艳杰,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张富杰,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告张艳杰诉被告张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艳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艳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千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暖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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