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亚丽、吴桂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1302民特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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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民特733号案件名称
梁亚丽、吴桂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亚丽;吴桂兰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02民特733号申请人:梁亚丽,女,1975年2月16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吴桂兰,女,195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人梁亚丽与被申请人吴桂兰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申请人梁亚丽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亚丽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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