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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华、蒋保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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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1556号
  • 案件名称

    李志华、蒋保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志华;蒋保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1556号原告:李志华,男,汉族,1976年1月6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告:蒋保磊,男,汉族,1978年7月30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原告李志华与被告蒋保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李志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志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2.00元,减半收取计366.00元,由李志华负担。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尉文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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