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华、蒋保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33民初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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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3民初1556号案件名称
李志华、蒋保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志华;蒋保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33民初1556号原告:李志华,男,汉族,1976年1月6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告:蒋保磊,男,汉族,1978年7月30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原告李志华与被告蒋保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李志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志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2.00元,减半收取计366.00元,由李志华负担。审判员 李英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尉文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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