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巨海与禄富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7民初4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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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7民初4035号案件名称
温巨海与禄富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赫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温巨海;禄富聪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7民初4035号原告:温巨海,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赫章县。被告:禄富聪,男,1964年3月18日生,彝族,住赫章县。原告温巨海与被告禄富聪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温巨海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温巨海负担。审 判 员 杜建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黄仁俊书 记 员 张 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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