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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吉林中油伊通河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鸡鸣山加油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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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556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吉林中油伊通河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鸡鸣山加油站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吉林中油伊通河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鸡鸣山加油站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04执1556号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吉林中油伊通河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鸡鸣山加油站:关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与吉林中油伊通河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鸡鸣山加油站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的(2019)吉0104行审14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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