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章栓、郑州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2执3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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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执3978号案件名称
王章栓、郑州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章栓;郑州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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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0182执3978号申请执行人:王章栓,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郑州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577620028W,住荥阳市万山南路南坡1号楼。法定代表人:靳治国,总经理。申请人王章栓与被执行人郑州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民终79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章栓于2021年8月18日向我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郑州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章栓188269元。本案在执行中,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天安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90993元,其中(2021)豫0182执3161号案件扣留提取案件款188269元,本案执行费2724元,本案已结案。故(2021)豫01民终79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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