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曲批甲措、布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5执1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执144号
  • 案件名称

    曲批甲措、布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曲批甲措;布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5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曲批甲措,男,藏族,1960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巴塘县朱巴龙乡。被执行人:布朱,男性,1984年3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批甲措与被执行人布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35执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格桑泽仁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土  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宏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