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唐顺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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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573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唐顺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唐顺安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张子亮,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唐顺安,男,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唐顺安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被执行人唐顺安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行审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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