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纯志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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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556号案件名称
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纯志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纯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556号原告: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沟沿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谭立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昆,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纯志,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纯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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