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纯志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5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556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纯志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纯志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556号原告: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沟沿镇李家村。法定代表人:谭立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昆,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纯志,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原告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纯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宇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