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胡、李振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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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698号案件名称
王小胡、李振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小胡;李振东;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698号原告:王小胡,男,汉族,1951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李振东,男,汉族,1992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团结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泽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胡诉被告李振东、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胡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胡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胡负担。审判长 王继伟审判员 康 兵审判员 樊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若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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