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勤修、武进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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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641号案件名称
秦勤修、武进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秦勤修;武进军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41号原告:秦勤修,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武进军,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告秦勤修与被告武进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秦勤修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勤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勤修撤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秦勤修负担。 审判员 刘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武娥书记员 张秉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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