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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勤修、武进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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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21民初3641号
  • 案件名称

    秦勤修、武进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秦勤修;武进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21民初3641号原告:秦勤修,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武进军,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告秦勤修与被告武进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秦勤修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勤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勤修撤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秦勤修负担。        审判员    刘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武娥书记员    张秉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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