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莹莹与济南禾嘉同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4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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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4267号案件名称
魏莹莹与济南禾嘉同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魏莹莹;济南禾嘉同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4267号原告:魏莹莹,女,199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济南禾嘉同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文荣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魏莹莹与被告济南禾嘉同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2021年9月15日,原告魏莹莹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魏莹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莹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莹莹负担。审判员 刘燕萍书记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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