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311号之八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311号之八案件名称
营口市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营口市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子铭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311号之八本院在执行营口市鸿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建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子铭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福建华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8,277.7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吉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贺红祥、白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520号之一 下一篇 郑向前、侯卫东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