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红祥、白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5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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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520号之一案件名称
贺红祥、白建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贺红祥;白建明;郭小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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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5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红祥,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建明,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小萍,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红祥与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偿付申请执行人贺红祥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600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1995元由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承担。但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建明、郭小萍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无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申请执行人愿意等待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后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贺红祥自愿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白 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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