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向前、侯卫东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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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58号案件名称
郑向前、侯卫东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向前;侯卫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58号申请人:郑向前,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侯卫东,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郑向前与申请人侯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31日经温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侯卫东欠申请人郑向前款7200元,定于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1200元;从2021年10月起,在每月的25日前支付1500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二、若申请人侯卫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郑向前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向前与申请人侯卫东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向前与申请人侯卫东于2021年8月31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 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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