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向前、侯卫东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825民特4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5民特458号
  • 案件名称

    郑向前、侯卫东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郑向前;侯卫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25民特458号申请人:郑向前,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侯卫东,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申请人郑向前与申请人侯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31日经温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一、申请人侯卫东欠申请人郑向前款7200元,定于2021年9月25日前支付1200元;从2021年10月起,在每月的25日前支付1500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二、若申请人侯卫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郑向前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向前与申请人侯卫东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郑向前与申请人侯卫东于2021年8月31日经温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 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