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洪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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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165号案件名称
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洪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洪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165号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133号恒宝华庭负二层、四层、五层、六层。法定代表人:孙国林,系董事长。被告:柳洪兆,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洪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庆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彭 英书 记 员 彭英(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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