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光、杨青军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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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311号案件名称
刘云光、杨青军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云光;杨青军;内蒙古蒙升阳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光,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承安镇田村铺村。被执行人:杨青军,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承安镇田村铺村。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升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南台什村东南方向矿泉水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901862080。法定代表人:杨青军。本院在执行刘云光与杨青军、内蒙古蒙升阳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升阳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办公楼、车间厂房、门卫室及食堂,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内蒙古蒙升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泽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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