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朝云、吴长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02民初1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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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2413号案件名称
廖朝云、吴长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廖朝云;吴长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502民初12413号原告:廖朝云,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吴长岗,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廖朝云诉被告吴长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朝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长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朝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长岗支付原告廖朝云看管施工场地和材料的农民工工资60,064元;2、判令被告吴长岗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告廖朝云于2016年4月开始给被告吴长岗看管赫章县城区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所拆除的护栏及施工搅拌厂场地。直至2020年1月24日。欠原告工资计:60,064元,大写:陆万零陆拾肆元整。2、该项目属赫章县安方住房投资有限公司为业主,项目中标方是安方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宏谊公司。后该项目由吴长岗从赫章县宏谊公司转包具体负责承建,城区拆除的护栏堆放于赫章县城关镇后河高架桥脚。吴长岗聘请原告廖朝云看管施工场地和材料。3、直到2020年1月24日吴长岗没有支付原告廖朝云的人工工资,原告廖朝云多次讨要,被告吴长岗一直拖欠未支付。综上所述:原告廖朝云认为被告吴长岗违背国家相关用人规定,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曾经多次蒙骗躲避原告。为维护原告廖朝云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吴长岗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吴长岗聘请原告廖朝云为其看管施工场地和材料。直至2020年1月24日,被告吴长岗尚欠原告廖朝云工资60,064元未支付。被告吴长岗遂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主要载明:今欠廖朝云看厂农民工工资60,064元,于2020年2月3日结清,欠款人:吴长岗。之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工资。2021年7月8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遂发生此诉。另查明:廖朝云曾向毕节市信访局反映:其2016年4月到8月在赫章县后河高桥脚,给城管局看施工场地的材料,拖欠97,000元工资未支付。赫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后,作出赫综执[2020]14号文件对该信访事项进行了回复,该文件载明:吴长岗聘请你在后河高架桥脚看管施工场地和材料,经我局向双方确认,吴长岗拖欠你看管工地和施工材料的工资6万余元,已打欠条给你,该事项应属双方债务问题,建议协商处理或通过法院起诉走法律程序维护正当权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条、赫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赫综执[2020]14号文件等证据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综合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赫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廖朝云信访事项的回复文件等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可认定,被告吴长岗差欠原告廖朝云工资60,064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工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长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廖朝云工资60,06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吴长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忠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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