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佟海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知民初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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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知民初955号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佟海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佟海军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95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洞村北山村民小组工业区(黄志铭厂区二期车间十首层)。法定代表人:陈忠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耀,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朴培一,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海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玉伟人民陪审员 蔡彦华人民陪审员 李章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嘉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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