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晓军、马宏艳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3民初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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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566号案件名称
战晓军、马宏艳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战晓军;马宏艳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民初2566号原告:战晓军,男,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宏艳,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晓军诉被告马宏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战晓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4元,减半收取计2042元,由原告战晓军负担。审判员 杨 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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