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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晓军、马宏艳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3民初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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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民初2566号
  • 案件名称

    战晓军、马宏艳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战晓军;马宏艳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83民初2566号原告:战晓军,男,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宏艳,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晓军诉被告马宏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战晓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战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4元,减半收取计2042元,由原告战晓军负担。审判员 杨 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红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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