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马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4民初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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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民初3103号案件名称
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马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马群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4民初3103号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桂北大道步行街4栋108-109号。法定代表人:蒋海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红,女,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马群英,女,成年,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桂林全州县尚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群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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