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郭再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5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549号
  • 案件名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郭再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郭再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东华海路南红旺家园第一栋12层。法定代表人:王玉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武昌,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再红,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上诉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再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是: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上诉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娣审 判 员  段建勇审 判 员  杨名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贾文震书 记 员  宋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