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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辉、任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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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052号
  • 案件名称

    赵辉、任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辉;任棉;王红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052号 原告王红亮,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西安市高陵区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棉,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高陵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赵辉,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系任棉之夫。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荣,陕西谦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权,陕西谦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亮诉被告任棉、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亮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亮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默萱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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