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任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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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052号案件名称
赵辉、任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辉;任棉;王红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052号 原告王红亮,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军,西安市高陵区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棉,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籍住西安市高陵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赵辉,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籍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现住西安市高陵区,系任棉之夫。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荣,陕西谦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权,陕西谦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亮诉被告任棉、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亮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亮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红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默萱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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