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义信商账管理有限公司、田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3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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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22民初3177号案件名称
宁夏凯义信商账管理有限公司、田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宁夏凯义信商账管理有限公司;田新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22民初3177号原告:宁夏凯义信商账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JTK9T,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马某,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回族,1982年3月6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女,回族,1983年4月8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系被告田某妻子。 原告宁夏凯义信商账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凯义信商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凯义信商账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凯义信商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2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思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荣富书记员 刘晓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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