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汪龙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603执恢25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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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603执恢257号之五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汪龙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鹰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汪龙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恢25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白塔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160150438Y。法定代表人:何锞,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汪龙安,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汪龙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汪龙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603执恢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全明审判员 马俊峰审判员 丁晒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霞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603执恢25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白塔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160150438Y。法定代表人:何锞,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汪龙安,男,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汪龙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汪龙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603执恢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全明审判员 马俊峰审判员 丁晒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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