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凤鸣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3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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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36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凤鸣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凤鸣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万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甲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马朔阳;周养娥;何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凤鸣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万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甲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朔阳,居民。被执行人周养娥,居民。被执行人何瑞,居民。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朔阳、周养娥、何瑞、陕西凤鸣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万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甲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9)陕012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564680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日、4月9日、6月25日、8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在银行有存款,无工商、证券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朔阳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奔驰牌汽车、陕AXXXXX飞度牌汽车、陕v路虎牌汽车、陕AXXXXX丰田牌汽车。4、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朔阳、周养娥、何瑞、陕西凤鸣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万事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甲天下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银行账户。5、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朔阳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号X栋的房产五套。6、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前往被执行人马朔阳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并在当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无结果。7、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8、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决定书。9、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潘 西 社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陆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双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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