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小娟、张仁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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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122号案件名称
聂小娟、张仁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聂小娟;张仁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122号原告:聂小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航,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明,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聂小娟与被告张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小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芝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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