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克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保4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执保439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克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克昶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4执保43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营口市鲅鱼圈区08-新闻大厦东塔楼一层A区B区二层A区B区。负责人:曲国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远志,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昶,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现住鞍山市铁东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6日作出(2020)辽0804民初65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根据案件需要,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王**昶名下存款240508.5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王**昶名下存款240508.5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出租以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至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的权利,查封将自动解除。审判员 焦仲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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