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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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344号案件名称
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被执行人:屈典,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屈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民再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判决撤销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5民终1746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5491号民事判决,并驳回泸州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2执1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巧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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