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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支农、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3民初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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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民初2425号
  • 案件名称

    袁支农、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袁支农;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殷平;周礼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425号原告:袁支农,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1607。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殷平,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濂溪区。被告:周礼坤,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支农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殷平、周礼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支农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殷平、周礼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袁支农负担。审判员  明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洁洁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425号原告:袁支农,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1607。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殷平,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濂溪区。被告:周礼坤,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支农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殷平、周礼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支农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殷平、周礼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袁支农负担。审判员  明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洁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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