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支农、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3民初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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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民初2425号案件名称
袁支农、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袁支农;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殷平;周礼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425号原告:袁支农,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1607。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殷平,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濂溪区。被告:周礼坤,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支农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殷平、周礼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支农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殷平、周礼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袁支农负担。审判员 明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洁洁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425号原告:袁支农,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01607。法定代表人:刘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殷平,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濂溪区。被告:周礼坤,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支农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殷平、周礼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支农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殷平、周礼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袁支农负担。审判员 明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洁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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