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红、莫立霞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0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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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00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卫红、莫立霞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卫红;莫立霞;刘翔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卫红,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莫立霞,女,1988年1月5日出生,住桃江县。被执行人:刘翔,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住桃江县。刘卫红申请莫立霞、刘翔追偿权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卫红与被执行人刘翔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莫立霞、刘翔所欠申请执行人刘卫红借款本金199965.88元,被执行人刘翔从2021年10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900元,借款本金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3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60000元,2023年5月31日前偿还79965.88元。判决所确定的利息8264.12元由双方另行协商。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得再向本院申请退费,执行费3094元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缴纳。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 记 员 胡佳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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