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淮海医院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保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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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保155号案件名称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淮海医院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淮海医院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执保15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东方广场经贸城东二办公楼****。负责人:江立勤。被申请人:淮海医院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徐州软件园**楼**/div>法定代表人:蒋仁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海医院管理(徐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仲裁一案,于2021年4月2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淮海医院管理(徐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5133.8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2021年4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苏03财保2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海医院管理(徐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5133.87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日,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该案撤回仲裁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该案撤回仲裁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1)苏03财保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淮海医院管理(徐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5133.87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段惊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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