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军、张平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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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1744号案件名称
刘红军、张平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红军;张平;赵俊红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1744号原告:刘红军,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东渠村第二居民组,身份证号码:142727197410200017。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仙,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璞,稷山县化峪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政府住宅小区一单元一楼西门,身份证号码:142727197003250316。被告:赵俊红,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政府住宅小区一单元一楼西门,身份证号:14272719720310606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军与被告张**、赵俊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正在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红军负担。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鲍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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