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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峰、吴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4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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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4842号
  • 案件名称

    乔峰、吴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乔峰;吴海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4842号申请人:乔峰,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琦,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晔云,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海洋,男,198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乔峰被申请人吴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乔峰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吴海洋价值3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乔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吴海洋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剑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季恒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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