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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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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043号
  • 案件名称

    韩某与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韩旭;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区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043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被告: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区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凌某某。原告韩某与被告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韩某向本院寄送书面申请,称与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故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许 燕书记员 米宣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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