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与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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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043号案件名称
韩某与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韩旭;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区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043号原告:韩某,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凌某某。被告: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区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凌某某。原告韩某与被告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朋卡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长宁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韩某向本院寄送书面申请,称与被告已协商达成和解,故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许 燕书记员 米宣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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