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龙、张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2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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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864号案件名称
李云龙、张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云龙;张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2864号原告:李云龙,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健,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李云龙与被告张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李云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李云龙负担。审 判 员 何玉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蔡佰明书 记 员 杜新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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