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国栋、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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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499号案件名称
雷国栋、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雷国栋;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81民初2499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XX路XX号XX栋XX室。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0097。被告:雷国栋,男,生于1984年11月16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恬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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