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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与王量、余晓青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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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233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与王量、余晓青金融借款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王量;余晓青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行长。被执行人:王量,男,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余晓青,女,汉族,住安徽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与王量、余晓青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1705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量、余晓青支付本金833331.01元及利息、律师费3333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支行系王量、余晓青名下上海市闵行区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已对上述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至函该院申请参与分配。另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等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 泰审 判 员  王传伟审 判 员  彭 多法官助理  朱 磊书 记 员  成盛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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