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育鹏、秦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82民初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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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436号案件名称
计育鹏、秦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计育鹏;秦彩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82民初2436号 原告:秦某某。 被告:计某某。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计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0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09年12月10日原告以急需用钱为由从原告丈夫处借款23000元,并给原告丈夫出具借条一份,后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还款,2018年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原告遂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依旧未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被告计某某辩缺席未答辩。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份、户口注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财产放弃声明。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丈夫程某某生前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09年12月10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3000元,并给原告丈夫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 今借到程某某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阳历10月10日 借款人:计某某 见证人:计某1 2009年12月10日”,该借款至今未偿还。2018年4月4日程某某因病去世,程某某生前共有4名子女,均向法庭提交了财产放弃声明书,声明放弃主张该笔债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丈夫借款23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应及时向原告丈夫还款,因原告丈夫去世,其债权作为遗产依法由其配偶及其子女继承取得,又因程某某四子女均声明放弃继承该笔债权,故该债权由程某某配偶即原告依法取得。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秦某某借款本金23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3.85%从2010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被告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姗珊 附:一、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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