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永敏、大连渔机工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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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1140号案件名称
姜永敏、大连渔机工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姜永敏;大连渔机工业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1140号申请执行人姜永敏,男。委托代理人陈雷,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渔机工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明福,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永敏与被执行人大连渔机工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但被执行人正在合并重组,暂无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甘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判决、(2016)辽0211执恢53号之一执行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荟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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