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斌龙、刘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9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296号案件名称
贺斌龙、刘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贺斌龙;刘信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296号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原告刘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陕0831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831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页第一段第二行中“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补正为“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 审 判 员 钟鹏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娜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