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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斌龙、刘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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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296号
  • 案件名称

    贺斌龙、刘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贺斌龙;刘信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296号 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原告刘某与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陕0831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831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页第一段第二行中“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补正为“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 审  判  员  钟鹏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娜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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