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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乔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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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194号
  • 案件名称

    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乔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乔金海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194号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斯大林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15230K。法定代表人:刘恕斌,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被告:乔金海,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乔金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向原告交付所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乔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大连豪斯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美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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