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创造者文化传播(沈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知民初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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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知民初11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创造者文化传播(沈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创造者文化传播(沈阳)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知民初11号原告: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自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金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辽宁开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创造者文化传播(沈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中学堂路**(3-3-1)/div>法定代表人:苗润。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创造者文化传播(沈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金版权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旸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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