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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2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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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719号
  • 案件名称

    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晓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2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雀北大街路东8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洋,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园园,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晓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上诉人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守军审 判 员 丁燕鹏审 判 员 仕玉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文晓书 记 员 孙海茗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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