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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人民法院与张敬锋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7执1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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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1439号
  • 案件名称

    巫山县人民法院与张敬锋罚金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巫山县人民法院;张敬锋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7执1439号 巫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被执行人:张敬锋,男,1996年9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敬锋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刑初54号,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网络“总对总”、“点对点”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暂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143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正雄                       审  判  员  王  毅  审  判  员  王  林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宏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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