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旗、牡丹江市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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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1394号案件名称
张红旗、牡丹江市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红旗;牡丹江市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维勇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1394号原告:张红旗,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牡丹江市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广涛,经理。被告:牡丹江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李长青,经理。被告:李维勇,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宁安市。原告张红旗与被告牡丹江市金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宏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维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红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旗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红旗负担。审 判 长 刘 钰审 判 员 刘文阁人民陪审员 程秋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伊 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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